2014年2月11日,广东省省长朱小丹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会 议听取了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送审稿)》的情况说明,并组织对《规定》有关条文进行了讨论,一致认为《规定》的出台 十分必要,抓住了全省消防工作的重点环节,有利于进一步深化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增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提高全省火灾高危单位抗御火灾的 能力。
《规定》共五章27条, 包括总则、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评估、消防监督管理和附则,对火灾高危单位的定义、界定标准、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的相应 职责进行规定,明确了火灾高危单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从建筑面积、容纳人数、楼层高度、危险程度、产储容量等多个因素,将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 的九大类单位(建筑)界定为火灾高危单位。从责任制落实、管理职责、重点部位、设施维护、消防队伍、教育培训以及演练等方面,要求重点强化火灾高危单位的 人防措施、制度建设。从评估频次、单位整改要求进行规定,明确了季度自评和年度总评的要求。对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进行规 定,包括火灾高危单位的确定及注销程序、监督检查、评估抽查、评估结果应用、处罚裁量以及信息通报机制等方面。
广东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法制办等单位有关领导列席了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