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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消防国家职业标准(劳社部批准2008年1月2日施行)
日期:2015-06-12 09:57:52 浏览量:996 来源: 作者:admin
建(构)筑物消防员
国家职业标准
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1
.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消防安全要求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本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2
.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3.
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4.
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加编写的主要人员有:张建国、廖平、刘卫华、景绒、李岩、周明、赵力增、杨占洲、王海港、岳洪、计荣才、盛培明;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郑玉海、苏向明、尹铁林、于少鹏、陈蕾、刘激扬、张学魁、高晓斌。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公安部消防局、中国消防协会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5.
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8
年1
月2
日起施行。
建(构)筑物消防员
国家职业标准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建(构)筑物消防员
1.2
职业定义
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的人员。从事主要工作包括:
(1
)消防安全检查;(2
)消防控制室监控;(3
)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
(4
)消防安全管理等。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
初级建(
构)
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中级建(
构)
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高级建(
构)
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建(
构)
筑物消防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建(
构)
筑物消防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表达、学习、分析判断能力;视觉、嗅觉、听觉正常,动作协调、反应迅捷。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
初级不少于240
标准学时;
中级不少于200
标准学时;
高级不少于160
标准学时;
技师不少于120
标准学时;
高级技师不少于100
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中级建(
构)
筑物消防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培训高级建(
构)
筑物消防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建(
构)
筑物消防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培训建(
构)
筑物消防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
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培训场地为标准教室,配备必要的挂图、教具、多媒体演示及播放设备等;技能培训场所应配备典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具有必要的室外训练场地和器材设施。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建(
构)
筑物消防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经建(
构)
筑物初级消防员正规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1
年以上。
——中级建(
构)
筑物消防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
年以上,经建(
构)
筑物中级消防员正规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
年以上。
(3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
年以上。
(4
)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建(
构)
筑物消防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
年以上,经建(
构)
筑物高级消防员正规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
年以上。
(3
)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
年以上。
——建(
构)
筑物消防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
年以上,经建(
构)
筑物消防技师正规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
年以上。
(3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
年以上。
——建(
构)
筑物消防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
年以上,经建(
构)
筑物高级消防技师正规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
年以上。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建筑消防设施实际操作、功能测试等方式。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到60
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建(
构)
筑物消防技师、建(
构)
筑物消防高级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
:20
,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
名考评人员;
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
:5
,且不少于3
名考评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
人。
1.8.5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min
;
技能操作考核时间:
初级、中级不少于30min
,
高级不少于40 min
,技师、
高级技师不少于60 min
;
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 min
。
1.8.6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能够满足技能操作鉴定条件的场所进行。
2.
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
2.1.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
职业守则
(1
)遵纪守法,文明礼貌;
(2
)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3
)钻研业务,精益求精;
(4
)英勇顽强,团结协作。
2.2
基础知识
2.2.1
消防工作概述
(1
)消防工作的性质和任务;
(2
)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2.2.2
燃烧与火灾基本知识
(1
)燃烧的本质和条件;
(2
)燃烧过程;
(3
)燃烧类型;
(4
)燃烧产物及其毒性;
(5
)火灾的定义和分类;
(6
)火灾的发生及发展过程;
(7
)防火与灭火的基本原理。
2.2.3
危险化学品常识
(1
)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分类;
(2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火灾特性。
2.2.4
消防水力学基本知识;
(1
)水的性质和灭火作用;
(2
)消防供水常识。
2.2.5
电气消防基本知识
(1
)电工学基础;
(2
)电气线路、设备防火;
(3
)雷电、静电防火。
2.2.6
建筑消防基本知识
(1
)建(构)筑物的定义及其分类;
(2
)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
(3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4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5
)建筑物的防火分区。
2.2.7
消防安全检查知识
(1
)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与方法;
(2
)火灾隐患的认定与整改。
2.2.8
初起火灾处置常识
(1
)火灾报警;
(2
)安全疏散;
(3
)火灾扑救;
(4
)火灾现场保护。
2.2.9
计算机基础知识
(1
)计算机系统的组成与功能;
(2
)Windows
操作系统的基本操作和应用;
(3
)文字处理软件的功能和使用;
(4
)电子表格软件的功能和使用;
(5
)因特网的基本概念和应用。
2.2.10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知识;
(3
)消防法规、技术标准的相关知识;
(4
)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
3.
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建(构)筑物消防员初级、中级、高级、消防技师和消防高级技师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3.1
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
3.2
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
3.3
高级建(构)筑物消防员
3.4
建(构)筑物消防技师
3.5
建(构)筑物消防高级技师
4.
比重表
4.1
理论知识
4.2
技能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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